摘 要:不同于传统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用工模式,共享经济下创造了新的用工模式,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是否应当被认为劳动关系成为司法实务中争议的问题,故在此对这个问题作出探讨,并提出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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