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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五)-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手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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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试读)...

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