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与自主运转功能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挑战。在复合产品结构下,知识产权法律难题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自主运转功能下,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则呈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授权与确权问题。对此,应积极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与衍生内容,有针对性地展开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摘 要:仅依赖“思想—表达二分法”处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显得捉襟见肘。我国传统著作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核心,其评价体系面对美术类作品时略显不足,嵌套在实用性与艺术性共生的实用艺术作品之上更显乏力。实用艺术作品以实用性为前提,以艺术性为核心,具有独立作为一类作品的逻辑自洽性与实践可行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础上引入“技术—艺术二分法”,采取“阶层式”的递进模式,对其中的可
摘 要:科技发展与金融创新的耦合连接在造就金融市场“新格局”的同时,也会生成新型市场风险、冲击传统金融监管体制,进而引发“新秩序”的思考。当前立法的时滞性与监管的“运动式”表现致使金融科技规制步入粗放型窠臼,立足完善金融高科技治理体系的时代要求,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话语地位逐步提升。金融科技伦理以其发展性、适应性、回应性等制度功效因应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的现实需求,然而趋向普适性、软约束、碎片化的
摘 要:判断某一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前提是这一情形已经构成侵权,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的经济重要性使得学者们开始讨论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例外,但是缺乏对于其是否侵权这一前提的论证。“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是一个行为集合,将其行为与对应权项拆解分析,过滤掉自始不属于“技术性”使用的行为、不造成传播的行为等不构成侵权的行为,才可进入合理使用讨论范围之内。“文本与数据挖掘”能够保障
摘 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重要数据是内蕴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数据类型。数据出境监管规则体系中,安全评估的功能定位系防范整体安全风险。而我国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却偏离了聚焦整体安全的理念,侧重于关注个体安全。这易使数据出境监管滑向过度规制,不利于数据的流通与利用,因而亟须修正。首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多处采取关注个体安全的法条表述应被修改。其次,个人信息集群型重要数据的安全评估
摘 要:个人健康数据在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人工智能辅助临床诊疗、疾病预防和药物研发等功能的实现高度依赖海量的个人健康数据。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难以应对医疗人工智能对个人健康数据保护的挑战。关于个人健康数据权属的争议阻碍了健康数据的有效保护和利用。个人信息保护一般规则在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存在适用困境。健康数据分类机制的建立与知情同意规则的优化等措施有助于纾解个人健康数据保护的困境
摘 要:专利司法确权制度是专利确权制度中的一类,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专利权效力纠纷予以审查的制度。构建我国专利司法确权制度,既可以弥补专利确权制度在功能实现方面的缺陷,又能够化解专利侵权诉讼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困境。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专利权效力纠纷的民事属性,这不因专利行政部门的授权行为而发生改变。专利授权行为应当具有证明效力,即将专利授权行为作为证据对待,不宜适用公定力理论阐明。在制度构建
摘 要:优化高校职务发明利益分配制度,既是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的关键,也是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重点之一。高校职务发明利益分配制度面临分配对象混乱、分配比例失衡、分配方式僵化的现实困境。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动经济进步的效用,应以调动各利益主体积极性为根本,明晰高校职务发明利益分配规则:首先,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在投资主体、发明主体和转化主体间建立激励兼容的利益分配模式
摘 要:网络服务商信息控制能力提升及技术向善伦理观念发展,导致传统安全港规则正当性受到影响。这为版权内容过滤义务构建提供契机。应用版权内容过滤技术虽在基本权利保障与过滤成本方面存在局限,却并非不可化解。为优先保障高利益位序权利,并限制网络服务商恣意过滤,理应法定过滤标准。结合过滤行为的行政执法属性,引入证明标准理论进行义务建构,相较于比例原则与经验法则具有明显优势。对具体过滤标准,可以“接近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AI)大模型在引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风险和矛盾,并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的数字霸权地位,迫切需要提出一个全球治理方案予以应对。欧盟作为全球数字规则制定的引领者,在维护数字时代的国际力量对比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探索生成式AI大模型的全球治理方案时应以欧盟《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中的规则为借鉴,尽快明确生成式AI大模
摘 要:信息权力是数据权力的本质,对市场秩序与公众控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信息权力也是互联网平台的核心权力,是因信息集中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力形式。其中,信息的排他性、学习效应与网络效应属于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互联网平台滥用信息权力,将产生经营者集中、排他行为与价格歧视等现象,涉及经营者集中、横向联合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三个方面的竞争法适用问题,域外各国也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我国竞争法也
Abstract: China is about to enter the secondary trading stage of digital assets. As the main trading behavior in the secondary market, NFT digital works resale behavior still has real difficulties suc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network cultural product in the digital age, network literature provides significant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The particularity of "sharing" and "decentralisation" of ne
Abstract:With the in-dep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IP plays an increasingly prominent role in the modernization and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g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