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罚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关起来”才能“管得住”的执法思维导致“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现象广泛存在,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的不必要羁押,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在刑事诉讼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破解这一难题,山西省运城市检察机关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构建了以社会危险性量化为核心、保证金预交机制为突破、非羁押数字监督平台为保障的非羁押诉讼工作体系,规范了逮捕裁量权行使,形成了可复制可借鉴的“运城样板”。
轻罪案件的办理需更加兼顾教育和预防目的轻缓化的刑罚处置更符合轻罪治理目的。作为检察机关,需用好不起诉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减少犯罪附随后果对涉罪人员的影响。诉前考察制度可有效解决对涉罪人员悔罪态度的实质考察和教育改造,但推行中仍存在考察时效冲突、异地考察难、手段方式单一、对不起诉裁量权滥用的质疑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主体形成一体思维,探索标准化办理模式、引入数字化手段,来逐一破解深化,服务社会治理。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微刑事案件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为此,太原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依法能动履职,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专项活动,通过转理念、提质效、解矛盾、促治理等举措,办理了一批社会效果好的案件。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办案人员司法理念更新不到位、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持续引导检察官解放思想、转变理念,通过健全完善诉前联调、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保证金等工作机制,实质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随着轻罪时代的来临,如何进行轻罪治理是检察机关需要解答的时代课题。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行刑事、民事、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创造性提出“矛盾化解江阳四法”,将调解后能否达成和解、能否足额赔偿作为考量基础,根据四种不同结果,提出“能和解、已赔偿就听证前置;能和解、未赔偿就司法确认或者司法救助;不能和解但愿意赔偿就赔偿金提存;不能和解也不愿赔偿,符合条件则支持起诉,应当风险预警的及时上传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这有效解决了检察调解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使调解质效、涉案矛盾化解率显著提升。
追诉期限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是“对人”的单独评价。在共同犯罪场合,对共犯人追诉期限的判断,应当针对各共犯具体情况进行分别评价,而不能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连带评价。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一般业务员仅对自己任职期间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延续这一认定思路,应当对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一般业务员的追诉期限进行单独评价,以其犯罪事实对应的法定刑档确定追诉期限,从其不再参与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其追诉期限。在适用追诉期限延长规定时,要具体、实质判断各共犯人是否符合追诉期限延长条件,各共犯的追诉期限延长不影响其他共犯追诉期限认定。
司法实践中,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主要采取市场价格法、销赃数额法、被害人支出成本法等方法。由于目前我国并未明确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主体,未能厘清刑法所保护的虚拟货币价值范围,导致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对于虚拟货币价格的认定,应在与我国金融监管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全面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以被害人支出成本为首要认定标准,以销赃数额作为价格认定的补充,同时将市场价格作为兜底选项,提高涉案虚拟货币价格认定的规范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模式。袭警罪的客观行为要素为“暴力袭击”,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的人身权与执法权。“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法实质是其危及了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权。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暴力袭击”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不法程度才能入罪。袭警罪是具体危险犯,“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应从不法实质而不是行为手段方面展开,不要求其达到“妨害”甚至“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程度。“暴力袭击”范围的限缩不能过度加大人民警察的人身危险。
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中继网关服务器配置电话线路并出售牟利,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该犯罪模式涉及黑客技术、信息贩卖、资金转移等多个环节,且与下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密切关联。司法实务中要从主客观等要素出发,厘清入侵中继网关服务器配置电话线路犯罪行为与下游犯罪的界限,审慎认定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情形。同时,对于出售非法配置生成的电话线路行为,亦要结合入侵行为的关联性以及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等行为的竞合情况,准确认定独立成罪、共犯或出罪情形,确保罚当其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兜底条款的适用,存在“口袋化”和“僵尸化”两种倾向。原则上,当出现被帮助对象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受过刑事处罚再实施等情形时,可适用;对多次帮信,原则上不适用。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坚持同质解释规则,确保待评价情节与示例项情节之间具有质的相同、量的相当,把握法益侵害的实质要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不能将兜底条款的适用作为实践常态,要限制帮信罪犯罪圈无限扩张。
合同解除制度兼具合同交易所追求的效率及秩序价值,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认定承租人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时,应当厘清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平衡效率与秩序价值冲突,审慎认定合同解除。检察机关办理位处古城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类案件时,还应综合考量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及保护价值,全面深入调查核实,通过高质效办案,助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经济发展。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赔偿案件是近几年行政争议易发多发领域。检察官在履职办案中,对法院裁判作出的具有明确赔偿金额等确定给付内容的判决,依法审查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对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引发争议的源头问题并未解决的案件,可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在合法前提下兼顾申请人监督诉求,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检察建议、跟进监督、促成和解等多种途径,推动案件争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幅度内达成和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动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典案选育]栏目创设初衷,旨在发现和培育典型案例,提升案例写作能力。典型性,即代表性、借鉴性。代表性体现在可以是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案例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例;或是本地区首发、高发、新型案件;还可以是能展示检察工作重点、有特色的检察工作方法的案例。借鉴性是指能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方法或借鉴思路。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疑难、争议、重要的法律问题或社会问题进行释法说理,通过类案的比对、镜鉴,展示办理此类案
实践中放贷型行受贿行为并非“新型”,但长期以来刑法及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放贷型行受贿行为的认定存在定性不一、论证过程因果倒置、数额认定标准混乱等问题。对放贷型行受贿行为的司法认定应回归到对受贿罪的行为本质及保护法益的判断,对于未实际出资的放贷与“干股型”受贿无异,对于实际出资的放贷,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侵犯了受贿罪保护法益,达到受贿罪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约定及实际利率是否超过特定标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应以不扣除差额为原则,扣除为例外。
结果加重犯的“基础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已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类型、内合发生加重结果危险但尚未成立犯罪的行为。要综合判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损害他人生理机能的危险性,准确认定刑法上的伤害行为。间接故意犯罪在介入因素叠加影响下可能存在未遂形态。要结合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表征特殊体质存在的事实、危害结果是否在暴力行为惯常作用范畴内等标准综合判断预见可能性。
多因一果的轻伤害案件,基于因果关系与实行行为判断的一体性,应当优先进行实行行为判断,部分案件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即可出罪。检察机关在轻伤害案件中优先判断实行行为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显优势,既能避免案件陷入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存疑状态,又能防止案件进入下一个阶层面对分歧更多、更复杂的价值论分析,从而有效减少分歧,实现案件准确、快速的提前分流,践行检察为民理念。
对于二次交通事故案件,在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这一基础事实能够查清的情况下,对前后行为人进行归责过程中,应当首先判断行为是否为死亡结果贡献了原因力,在此基础上实质性考察行为是否系严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前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不是“零和博弈”式的此消彼长,归责基础也不仅是行为对死亡原因的贡献力,同时也包含行为对道路交通法规的实质违反程度。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应结合在案证据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开展实质审查,准确判断前后行为人的事故责任。
自杀在主观方面要求被害人纯粹自主自愿,在客观方面要求被害人完整支配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自杀在刑法上不是犯罪行为。相约自杀中帮助、欺骗自杀的行为是否需要接受刑法评价,关键要把握两点:只有帮助、欺骗自杀的行为造成自杀者产生严重的认识错误,客观上又主导自杀者的死亡进程,行为人才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新增妨害药品管理罪,从立法层面严密了涉药品犯罪的惩治法网,却因此造成销售含“西地那非”产品案件的定性出现罪名混淆适用的问题。行为人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文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