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形成了“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人才是科技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等十多个方面的重要论述。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高水平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
内容摘要:伦理正义是统一性的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追求和法律哲学的凝结。中华法系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法典体系的统一性对于大一统国家的法律秩序构造是一个必要前提,“伦理正义”价值对于这一目标追求具有保障意义。中华法系是一个伦理法体系,其伦理正义决定和影响着法律正义的设计和实现。中华法系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以及服务于律典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超的法律解释学,进一步推动了中华法系统一性的形成。在
编者按:近期,为积极回应婚姻家庭现实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在此背景下,如何总结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指引下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是婚姻家庭法治研究的重要热点议题。 在本期笔谈中,叶名怡教授、曹薇薇教授、郑依彤副教授三位作者分别讨论人民群众关注的三件事情:恋爱期间财产给与、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叶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法的事物本质决定了其公私交融特性。事物本质的观察源于技术不平等与随之而来的信任关系重塑,其基本内涵是主体数字化、数据财产化、财产债权化、权利社会化和责任客观化。人工智能系统、AI agent 并非法律主体。同意具有公法内涵但离不开私法分析,智能合约研究进展不大。权利研究不能支撑人类数字化生存的公私利益诉求,数据赋权说已占主流,但仍未能走出数据流通困境。法律责任的研究集中在归责原则
内容摘要:合成数据、解释微调、思维树、过程监督等核心关键技术对大模型的“并发式”赋能,加剧了业界对于通用人工智能“奇点降临”的担忧,而具身人工智能的赛道开辟则使得风险提前具象化与泛在化。通用人工智能与具身人工智能的规制结点在于大模型向善,模型可信和价值对齐成为风险防范的“元规则”。较之于面向技术的管制型立法,面向公司的约束型立法具有规范组织行为的效率优势, 公司法中蕴含着多类引导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应
内容摘要:数据形态财产权益既包括独立的数据本身财产权益,也包括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数字化的“特定财产权”。处理数据行为可能同时侵害数据本身财产权益及数据承载的其他“特定财产权”,并产生民事(请求权)责任竞合。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在客体属性、权利限制、责任构成要件等法律适用方面兼具共性与差异,可在比较辨析基础上梳理类案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需要甄别不同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的特征
内容摘要:企业是否选择合规是一个典型的权衡问题。现阶段,我国数据合规秩序的构建受困于反向激励欠缺刚性、正向激励供给不足等问题,合规激励机制的孱弱难以促动企业自觉建立全流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作为“一套具备激励功能的机制”,应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持续开展数据合规协同激励的体系性作业:厘清数据合规实体标准,以明确数据合规激励措施的适用前提;明晰数据合规从宽的制度原理与实体法依据,以全面释放合
内容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 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禁止捆绑规则,该条文义倾向于绝对禁止的立场,但应对该条及相关规定予以相对化构造,从而推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其评价基础为信息自决与营业自由的互动,主要适用范围是合同场景下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但处理行为构成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技术要求除外。相对禁止捆绑规则应采取具体要件而非概括考量的规范模式,其构成要件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存在将同意与
内容摘要: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不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必然内含之义,而且是某些有益商业模式的必要成分,以及约束甚至颠覆在位企业的重要机制。相反,以平等对待义务之名概括禁止自我优待,不但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内容摘要:将算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需要根据不同的场景设置差异化的规范路径。以高风险场景的算法产品使用效果实验启示,通过算法的解释可以提升用户的理解程度,并且可视化解释的理解效果较公式法更好;算法信任的机制构建,则更多取决于场景的信任基础、人机判断的一致性等因素。实证研究对算法规制如何场景化提供了诸多的启示:一是需要考虑不同场景用户特征的差异,根据用户特点设置权利义务;二是应强调场景中算法以及解释的
内容摘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现代化是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性命题。民事诉讼现代化首先需要解决其现代化的标准为何。否则,民事诉讼现代化的推进就没有方向。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与现代社会的契合;二是民事诉讼与民事权利及体系发展的契合;三是强化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四是实现民事诉讼的体系化;五是民事诉讼的科技化。民事诉讼的现代化应当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和推进。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的有
内容摘要: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依附型体例的局部完善及其被动适应成人司法的整体格局,已然难以满足新时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诉讼要求。以领域法重新定位未成年人司法,有利于塑造其综合属性和开放思维,更好吸纳涉未成年人部门法规范的知识,全面涵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司法诉求,提升未成年人特别诉讼措施的实效,接纳专业知识融入诉讼等。因此,需要以领域法思维对不同部门法框架下涉未成年人司法职能进行重组,从线索发现、
内容摘要:绿色金融标准作为一项治理工具,具有明确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作用,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随着双碳目标的确立和绿色投融资需求的深化,以标准化增强治理效能成为绿色金融业重要共识和绿色金融监管部门优先选项。作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的评价基准,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化应从标准化和法治化的互动出发,从标准的制定主体、调整范围、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四个层面进行全面检视。为了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制度